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一節 會員大會
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。
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選舉和罷免監事;
(四)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五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;
(六)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;
(七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八)決定本協會的名稱變更、合并、分立和終止事宜;
(九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協會的名稱變更、合并、分立和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決通過;
(二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;
(三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。
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,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的三分之一。
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,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。非會員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。理事任期5年,可連選連任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:
(一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常務理事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(四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、財務狀況和提出議案;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
(七)決定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,審定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;
(八)根據業務主管單位推薦決定副秘書長;
(九)審議制定行業發展規劃、指導意見、自律規則、團體標準、示范條款、業務規范等重要制度;
(十)審議本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(十一)審議本協會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和服務性收費項目;
(十二)執行業務主管單位授權或委托的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各項工作;
(十三)授權會長辦公會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,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事項和提請理事會審議事項;
(十四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。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。
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
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。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三、七、九、十二項理事會職權。
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與理事會同時換屆,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。
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監事會成員可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。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。
第四節 監事會
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,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監事可連選連任。監事會由9-15名監事組成。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、副監事長1-2名,由監事會在監事中選舉產生。監事長、副監事長連任不超過2屆。監事會是本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。
本協會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:
(一)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的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(三)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議案;
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應由監事會負責的事項。
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。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。
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三十六條 監事長、副監事長應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(三)在保險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;
(四)在本領域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,具有管理經驗;
(五)身體健康、公正廉潔,勝任本協會工作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七)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;
(八)年齡不超過70周歲;
(九)無法律、法規、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節 負責人
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,副會長9-13名,秘書長1名。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總人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。
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(三)在保險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;
(四)在本領域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,具有管理經驗;
(五)身體健康、公正廉潔,熱愛本協會工作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七)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;
(八)會長、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;
(九)無法律、法規、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,連任不超過2屆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
第四十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,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四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向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;
(四)主持本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;
(五)組織實施本協會年度工作報告、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報告;
(六)主持本協會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;
(七)邀請業內外專家擔任本協會顧問。
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其他負責人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。